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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省调运生猪。 (一)非疫区县,可以按照调运粤农农[2019]265号文规定,经输出输入两地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广西养殖企业生猪可从养殖场“点对点”调运生猪到广东屠宰企业屠宰。(依据:粤农农[2019]265号) (二)非疫区县,商品仔猪(30公斤及以下并且为育肥用),按照农牧发[2018]23号文要求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可以跨省从输出地养殖场到输入地养殖场“点对点”调运。(文件依据:农牧发[2018]23号、桂农厅发〔2019〕34号、桂农厅发[2019]114号) (三)非疫区县,种猪,经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取得《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表》,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9]2号)检疫合格合格,可跨省调运。(文件依据:农牧发[2018]23号、桂农厅发〔2019〕34号、桂农厅发[2019]114号)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情形外,其他生猪不能跨省调运。(文件依据:农牧发[2018]23号、桂农厅发〔2019〕34号、桂农厅发[2019]114号) 二、跨省调运生猪产品。 除发生疫情的县(区)外,其它县区的生猪产品按照规定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检疫检验合格,可以跨省调运。(文件依据:农牧发[2018]23号、桂农厅发〔2019〕34号、桂农厅发[2019]114号) 三、广西自治区内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 (一)非疫区县在本自治区内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依据:农牧发[2018]23号、桂农厅发〔2019〕34号、桂农厅发[2019]114号) 1、非疫区县生猪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合格可以在本自治区内调运。 2、非疫区县生猪产品按照规定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检疫检验合格,可以在本自治区内调运。 (二)疫区所在县在本自治区内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 1、疫区所在县,生猪经产地检疫合格可在县内调运。生猪产品经非洲猪瘟检测和检疫检验合格可在本县内调运。(文件依据:农牧发[2018]23号、桂农厅发〔2019〕34号、桂农厅发[2019]114号) 2、疫区所在县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在解除封锁之前,暂停调出本县。确实需要调出的,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文件依据:农牧发[2018]23号、桂农厅发〔2019〕34号、桂农厅发[2019]114号): (1)疫区所在县,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种猪、商品仔猪(30公斤及以下并且为育肥用)按要求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可以在本自治区内从输出地养殖场到输入地养殖场“点对点”调运。 (2)疫区所在县内,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可在本自治区范围内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经非洲猪瘟检测和检疫检验合格可在本自治区内调运。 (3)疫区所在县内,符合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经非洲猪瘟检测和检疫检验合格可在本自治区内调运。 3、疫区所在县,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的管理按照当地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的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执行。(文件依据:农牧发[2018]23号、桂农厅发〔2019〕34号、桂农厅发[2019]114号、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2019版)) 四、申报检疫前,养殖场户需向村委进行出栏报告。区内跨县调运的,需取得输入地《广西生猪跨县“点对点”调运备案表》。(依据:桂重防指发[2019]9号、桂政办电[2019]149号) 五、跨省调入生猪及生猪产品,应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备案取得《广西跨省调入生猪及生猪产品“点对点”调运登记表》。(文件依据:桂农厅发〔2019〕34号) 六、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生猪及生猪产品输入地另有禁止调入、备案、检测等其它相关要求的,生猪调运人应执行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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