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1、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机关事务工作的管理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好县委、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县“四家班子”的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及财务拨款的部分部、委、办、局行政经费的管路和工资发放及工资档案的管理工作。
3、负责县“四家班子”召开的全县性大小型会议及县里举行的重大节日、各种纪念活动的各项后勤事务保障工作。
4、负责行政大院办公区、宿舍区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
5、负责行政大院办公用水用电、三个生活区用水用电的管理、维修及更新改造工作。
6、负责行政大院办公区和大院宿舍区的安全保卫和防盗工作,参与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7、负责县“四家班子”及其所属单位办公区、宿舍区基建项目的计划设计、定点立项、组织施工、住房分配、办公用房、宿舍用房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已售公房除外),并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8、负责行政大院各办公楼、大礼堂、会议室、县一招、县二招、政府食堂(含经营管理)等其他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9、负责县四家班子接待费用的管理。
10、负责中央、自治区等上级机关派来兴安挂职、交流的县领导(家属不在兴安的)有关生活服务保障的管理工作。
11、负责局及下设机构部门的管理工作。
12、承办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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